(1) 领取“三证合一,一照一码”营业执照的企业
变更基础登记信息
生产经营地、财务负责人、核算方式由企业登记机关在新设立时采集,在税务管理过程中,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,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。
除上述三项信息外,企业在登记机关新设立时采集的信息发生变更,均由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。
变更涉税信息
对于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采集的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发生变更,均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。
(2)未领取“三证合一,一照一码”营业执照的企业
2015年10月1日前已登记企业(存量)申请变更登记、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,均由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,换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。原税务登记证由企业登记机关收缴、存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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